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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未尽进货查验义务 生产者被罚29万余元

2024-01-08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某懋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732********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2023年3月23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某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在生产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其生产车间内查见一箱“肥牛碎肉”,内有3袋未拆袋,分装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车间内转运筐内查见有已拆袋“肥牛碎肉”,绞肉机内正在对“肥牛碎肉”进行加工;同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企业内包间内查见有“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前腿手工切片”和“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后腿手工切片”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保质期为2023年3月11日,已经超过了保质期,现场员工正在将原标签撕除并重新贴上新的标签,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日,保质期2023年8月2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03月23日经区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5年7月9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食品生产。当事人主要有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从福建省福州市**贸食品冷冻厂有限公司购入了67箱“肥牛碎肉”产品,因未做好进货验收工作,未发现其中65箱规格为15公斤/箱,分装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另外2箱规格为12公斤/箱,分装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在生产“牛肉饼”产品时,使用到了标注有分装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保质期1年,规格为12公斤/箱的“肥牛碎肉”原料。现场检查时,“肥牛碎肉”原料正处于拆袋投料加工中,用于生产“牛肉饼”产品,“肥牛碎肉”原料的购入价格为*元/公斤。因当事人生产时领取共计12箱“肥牛碎肉”原料,现场检查时在其车间内查见1箱标注有分装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保质期1年,规格为12公斤/箱的“肥牛碎肉”原料,拆包间内查见标注有分装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保质期1年,规格为12公斤/箱的“肥牛碎肉”空纸箱1个,剩余10箱规格为15公斤/箱,分装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的“肥牛碎料”原料尚未拆包,因此货值金额为696元。因上述原料尚未制成成品,且在本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对上述原料半成品进行了染色毁形销毁,故无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二: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以*元的价格从上海某某锐食品有限公司购入了规格为10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后腿切片”1300包和规格为8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前腿切片”800包。上述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保质期为2023年3月11日,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员工正在将原标签撕除并重新贴上新的标签,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日,保质期2023年8月2日。截至案发,共有已贴好标签的规格为10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后腿切片”394包和规格为8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前腿切片”7包,未贴好标签的规格为10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后腿切片”889包和规格为8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前腿切片”767包,剩余差额均已损耗。根据当事人以及上海某某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上述规格为10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后腿切片”售价为*元/包,规格为8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前腿切片”售价为*元/包。故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525.125元,因上述产品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对上述产品标签进行了毁形销毁。

  违法事实三: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从福建省福州市**贸食品冷冻厂有限公司购入了67箱“肥牛碎肉”原料时,未做好对上述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3年12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2023〕27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停止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鉴于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持续时间较短,且尚未制成成品进入流通市场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3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停止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持续时间较短,且尚未进入流通市场内,但是该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高且存在主观故意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的处罚。

  违法事实三:当事人未做好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处以货值金额16倍的行政处罚:

  1.没收已贴好标签的规格为10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后腿切片”394包和规格为8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前腿切片”7包,未贴好标签的规格为10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后腿切片”889包和规格为8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前腿切片”767包;

  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肆佰零贰元。

  综上,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已贴好标签的规格为10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后腿切片”394包和规格为8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前腿切片”7包,未贴好标签的规格为10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后腿切片”889包和规格为80克/包的“伊比利亚橡果饲养黑猪前腿切片”767包;

  3.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肆佰零贰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拾玖万捌仟肆佰零贰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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