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某服装店经营添加药品(西地那非)的养肾酒案
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隆安县某服装店(经营者:李某某)经营添加药品(西地那非)的养肾酒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1月31日,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当事人销售的祖传秘方中药养肾酒(以下简称:养肾酒)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原料,存在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2月2日,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在该店发现有涉案养肾酒待售,店内张贴有暗示养肾酒具有壮阳治疗的功效广告。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涉案养肾酒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3年2月13日,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扣押的养肾酒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涉案养肾酒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称其为扩展服装店客户,分两次从南宁供货商张日光处购进养肾酒,且在无根据的情况下在店内采取张贴广告的方式宣传暗示养肾酒具有壮阳治疗功效。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向进店购买服装的投诉举报人销售养肾酒21.25kg,并赠送养肾酒2kg,剩余的7.25kg养肾酒于2023年2月2日被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本案中,能够确定的养肾酒的的涉案货值金额为29280元,违法所得为1275元。
二、案件处理结果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含有药品(西地那非)的养肾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典型意义
此案通过严厉打击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案发后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现象发生,筑牢食品安全之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