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某食品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案
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东盟分局查处广西南宁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案
一、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7月13日,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东盟分局依法对广西南宁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5天。
二、基本案情
1、2022年8月11日,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辣牛肉味面被立案调查,在2022年10月17日下达《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角(¥0.6)及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2、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将未注册的“麦XX”商标当注册商标使用被予以立案调查,在2022年10月17日下达《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壹元陆角(¥121.60元)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2年8月9日,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库房内有半成品、成品、原辅料、机器设备混放,同时存在库房内出现虫迹(苍蝇、蟑螂)被予以立案调查,在2022年10月8日下达《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行为处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授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苏某某接受市场监管局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存在2022年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实。
三、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存在2022年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5天。
四、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事人一年内多次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主观上对食品安全不重视,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坚持“四个最严”,促使经营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