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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健康产业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广西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
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2年10月22日18:20在食用广西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餐品(炒油麦菜)中发现异物。
        2022年11月8日,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西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厨房内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在厨房冰箱内,发现一袋已开封且使用的奶酪,名称:马苏里拉奶酪(妙可蓝多)生产日期:2021.10.23,保质期:9个月,数量:1包,已过期;②在另一储物柜内见一瓶丘比酱,生产日期2021.12.29,保质期9个月,未见标签标识及瓶盖标识,数量:1包,已过期。上述产品均无特别标识,并与其他食品混放,无相应的不合格品区域或过期食品存放区等相应的标识予以区分,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
        经查,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情况如下:2022年11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投诉其于2022年10月22日18:20在食用当事人提供的餐品(炒油麦菜)中发现异物。当事人承认投诉人食用的菜品(炒油麦菜)是由本公司提供,并承认菜品(炒油麦菜)中的黑色物体是小虫子,当事人对投诉人进行了赔偿。
二、案件处理结果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马苏里拉奶酪(妙可蓝多)1袋、丘比酱1瓶;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针对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上缴国库。
        针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广西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专门为产妇及新生儿相对体质较弱群体提供的特殊服务场所,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对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较高,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此案件,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方面,全面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细在供餐环节“食品安全总监和管理员关键人”的责任,规范月子中心的食品管理水平,守护母婴“舌尖上”的健康;另一方面,在辖区范围内的月子中心开展专项整治,消除监管盲区,堵住监管漏洞,呵护了产妇及新生儿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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