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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蔬菜铺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案

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宁市邕宁区颜某某蔬菜铺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
的黄豆芽案
一、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4月4日,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邕宁区颜某某蔬菜铺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目前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6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受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某商场青菜行的蔬菜铺,对该摊位经营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黄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11号)要求(实测值:0.0256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2023年7月14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已立案。
三、案件处理结果
        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将该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处理。
四、典型意义
       豆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选购的食材。而长期食用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对人体有较大危害,可能导致人体健康机能受损,直接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的行为,使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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