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案例 > 食品执法 正文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黎某某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条)案

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黎某某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条)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根据报告,南宁市青秀区某包子店经营的抽检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该店系于2023年2月从路边临时摊点以购进涉案批次油条,无法提供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类证照等经营资质信息。
        根据上述线索,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6日在南宁市某交叉口路边发现本案当事人黎某某流动餐摊并对其现场制售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检批次油条(制售日期:2023-04-26)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二、案件处理结果
        经查,黎某某自2022年3月开始在南宁市青秀区某交叉口路边摆流动摊制售油条,黎某某制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之规定,黎家钦制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的行为,涉嫌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查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来源于监督抽检,本局在对涉案油条的来源进行追溯时发现当事人的供货者为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并再次对其生产的油条进行执法抽检,由此确认其违法行为。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