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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某食品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广西南宁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
检疫的肉类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举报,2021年1月22日,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20日期间通过手机“某网”微信群向供货人覃姓老板(当事人无法提供覃姓老板的具体个人信息。执法人员经多次电话联系覃姓老板,其均未到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目前此人行踪不明)采购有外文包装标签标识的26.8吨速冻大排,雇请一辆冷链货车及司机把上述货物(速冻大排)于2021年1月09日运抵该公司,货物运抵该公司时货车司机除提供1张《送货单》以外,未提供任何与货物相关的材料,该公司验收人员于第二天补填写《入库单》,未制作验收记录。收到货物的当天,当事人用现金支付货款给供货方覃姓老板。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0日至1月11日期间,将上述采购的速冻大排在其生产车间重新包装,将外文包装更换成中文包装,未对箱内货物速冻大排进行加工。上述转换包装使用的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是虚假内容,是当事人为了更好销售,托人印制的伪造厂名、冒用他人厂址的包装箱。当当事人准备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将涉案货物更换好包装后销往四川、成都及重庆等地,提供给食品生产企业用作原料,因被查处,尚未销售。经抽检,上述外文包装和中文包装的涉案货物合格(抽检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糖精钠)。
        经发函至天津新港海关以及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复函与当事人提供上述所购26.8吨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材料涉案货物重量与证明材料内货物重量不符;涉案货物外包装标签与复函证明材料的产品标签不符。经第三方有资质翻译公司对涉案货物外包装标签外文进行翻译,其信息与该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示的来源、批号等信息不符。当事人采购涉案的26.8吨货物与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关联性。经2021年3月8日对供货方覃姓老板的电话询问调查,其未能证明涉案货物及证明材料的真正来源。至本案调查结束,该公司仍未能提供涉案货物新的证明材料。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涉案货物来源不明,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属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当事人以销售为目的购进涉案货物共支付金额20多万元,。因被查处尚未能售出,故涉案货值金额为20多万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上述转换包装使用的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是虚假内容,是当事人为了更好销售,托人印制的伪造厂名、冒用他人厂址的包装箱。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覃姓老板《营业执照》及食品从业资质证明, 也未能提供《出仓证明》,其提供的《核酸检测报告》模糊不清,无法辨别显示的信息。
        经核实,周某某是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从该公司获得收入0.9万元;黄某某是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99%股权的实际持有人,生产经营实际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全部生产经营管理(即直接责任人),2020年从公司获得的收入为4.8万元。2020年2月27日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曾因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生产食品的行为被处罚。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年7月29日对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周某某、黄某某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横市监处〔2021〕202号)。2021年8月3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后该院驳回三当事人诉讼请求,三当事人不服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8月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时间2023年08月07日)。
二、案件处理结果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冻猪肋排;2.处货值金额25.46万元的二十六倍的罚款陆佰陆拾壹万玖仟陆佰元整(¥661.96万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4.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2020年度从公司取得收入0.9万元八倍的罚款,即罚款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2.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2020年度从公司取得收入4.8万元八倍的罚款,即罚款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00);2.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
三、典型意义
        食品违法案件处罚到人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适用从重裁量基准的;疫情期间查处的涉及进口冻肉案件。此案历经听证,一审、二审判决等办案程序,法院均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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