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时发现“某苦虫灵胶囊”涉嫌为南宁某生物制药公司生产并存在非法添加行为
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宁某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5月16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南宁某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目前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时发现“某苦虫灵胶囊”涉嫌为南宁某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存在非法添加行为,且“某牌苦虫灵胶囊”未取得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我局执法人员将该产品进行检验。2023年4月18日,我局收到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瑞格列奈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调查期间,2023年5月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网上对“某牌苦虫灵胶囊”进行购样抽检,报告载明:瑞格列奈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于2023年5月16日依法移送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关办理,目前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四、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我局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共同探讨案件内容,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了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联查联办,发挥各自在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认定、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的优势,有效提高了查处工作力度,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