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对某酒业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涉假茅台、国窖、剑南春、五粮液、郎酒等假白酒
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宁市某酒业经营部销售伪劣商品案
一、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8月2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南宁市某酒业经营部销售伪劣商品案移送公安机关,查获:5个品牌92瓶涉假白酒,其中茅台41瓶,国窖6瓶,剑南春12瓶,五粮液21瓶,郎酒12瓶,货值金额共计210806元。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二、基本案情
2023年6月8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南宁市某酒业经营部(经营者常某)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商铺内的货架、铺面地上摆放有用于销售的白酒,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进货销售凭证。经商标注册人或被授权人进行逐一辨认、鉴别,结论均为不是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货值金额共计210806元。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三、案件处理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声称自己不知情,但其作为有11年销售白酒经验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剑南春”“郎酒”等品牌的白酒为知名的白酒,都有其正规进货渠道,也应当知道作为食品经营者必须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危害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局的查处对制假售假、侵犯商标等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将酒类产品列为食品稽查的重点之一,强化日常巡查和重点区域排查,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