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自建房内生产假冒伪劣酒类制品
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某等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一、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1月3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目前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周某某等人长期在南宁市江南区一自建房内生产假冒伪劣酒类制品。2023年1月3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到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发现已经制作完成的“五粮液”单瓶白酒168瓶,“海之蓝”单瓶白酒6瓶,“水井坊”单瓶白酒18瓶,“红花郎”单瓶白酒12瓶,“国窖”单瓶白酒1瓶,带纸盒包装“茅台”白酒4瓶,白酒原浆203瓶,白酒纸质外包装盒及制作白酒的电烙铁1把、压盖机1台、清洁刷2把、拔盖器1把、尖嘴钳1把,螺丝刀1把。
三、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目前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四、典型意义
生产假冒伪劣酒类制品,直接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群众切身利益。本案的查处有利于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此外,本案推动市场监管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机制的建立,加强案件线索和案件数据的共享互通,提高信息数据资源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