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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柠檬食品外包装标注“消食开胃”不违法,获支持!

2024-06-14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谢志*

  被申请人: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址: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384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局 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横县六景镇康汇超市销售90g港洲九制柠檬圈”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受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9月6日作出的《横市监稽复〔2019〕21号》属于违法,并撤销该“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6月16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广东港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90g港洲九制柠檬圈”),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作出《横市监稽复〔2019〕21号》。申请人认为“90g港洲九制柠檬圈”包装上标注有“消食开胃”,被该标注超出了对产品营养成分做客观描述和功能声称的范围,属于明示或暗示涉案产品具有保健、预防、治疗作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19年6月19日接到投诉后于2019年6月25日被投诉单位横县六景镇康汇超市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横县六景镇康汇超市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有投诉人投诉的“90g港洲九制柠檬圈”(生产日期2019年03月18日,包装标注有“消食开胃”)销售。该超市还提供了上述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充分履行了法定的查验义务。

  为进一步核实上述食品“90g港洲九制柠檬圈”产品标签标示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发函至产品厂家所在地的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并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复函。该复函称,广东港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是揭西县辖区内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上述食品“90g港洲九制柠檬圈”(净含量:90克,包装商:广东港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3/18)是广东港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公司对该产品做了情况说明,柠檬具有“消食开胃”的客观作用,此作用并非保健、也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未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消食开胃”的使用,其生产的“90g港洲九制柠檬圈”在包装上标注“消食开胃”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被申请人认定横县六景镇康汇超市不存在投诉所称的涉嫌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横县六景镇康汇超市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作出调查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并通过EMS快递邮寄申请人谢志*。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工作,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做出的《关于投诉举报横县六景镇康汇超市销售90g港洲九制柠檬圈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横县六景镇康汇超市销售的“90g港洲九制柠檬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要求予以查处并给予其奖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此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19年6月25日到被投诉单位横县六景镇康汇超市进行现场调查,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有投诉人投诉的“90g港洲九制柠檬圈”(生产日期2019年03月18日,包装标注有“消食开胃”)销售,现场提取了供应商广东港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发函至供应商所在地的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并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复函。该复函核实了广东港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是揭西县辖区内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90g港洲九制柠檬圈”是广东港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广东港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对该产品做了情况说明,说明其生产的“90g港洲九制柠檬圈”在包装上标注“消食开胃”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2019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本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涉案产品“90g港洲九制柠檬圈”在包装上标注“消食开胃”,系对柠檬客观作用的描述,并未指向具有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横县六景镇康汇超市销售90g港洲九制柠檬圈”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横市监稽复〔2019〕2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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