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药品违法案件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督促零售药店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以下3起药品违法案件。
一、上蔡县和店健康人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5月14日,我局接举报称:在上蔡县和店健康人大药房购买药品丁苯酞软胶囊130元,怀疑以上药品来源不明。经查,上蔡县和店健康人大药房不能提供所销售药品丁苯酞软胶囊的供货方资质、发票、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涉案药品经查询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上蔡县和店健康人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2024年6月26日,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上蔡县和店健康人大药房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蔡县同心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十四零售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5月14日,我局接举报称:在上蔡县同心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十四零售部购买药品药品(丁苯酞软胶囊、脑心通胶囊)700元,同一种药品存在多个批号现象,怀疑以上药品来源不明。经查,上蔡县同心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十四零售部通过网络购进丁苯酞软胶囊8盒,脑心通胶囊6盒,不能提供所销售药品的供货方资质、发票、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涉案药品经查询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上蔡县同心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十四零售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上蔡县和店健康人大药房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上蔡县乐康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4月15日,我局接举报称:2024年4月10日在上蔡县乐康药店购买药品尼可地尔片:经天方药业追溯码查询,该尼可地尔片已销往河北省武强县周窝镇刘厂医院。经查,上蔡县乐康药店通过网络共购进尼可地尔片5盒,货值金额150元;不能提供上述购进药品供货方资质、发票、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上蔡县乐康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2024年 6月5日,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上蔡县乐康药店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药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且带来了药品质量安全隐患。当前,仍有极个别的药品经营企业为了一己私利或图一时便利,枉顾群众用药安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这种行为,不仅给非法套取医保药品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还可能给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我局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