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案例 > 食品执法 正文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二批餐饮浪费行为典型案例发布

2024-07-12 来源:宜春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宜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丰城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等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城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4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丰城市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樟树市黄土岗镇某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樟树市黄土岗镇某饭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安市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 5 月 16 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安市某面馆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消费者进行点餐时,未提醒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袁州区辽市镇横山某菜馆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5日,袁州区市场监督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袁州区辽市镇横山某菜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消费者进行点餐时,未提醒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载县某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1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万载县某饭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消费者进行点餐时,未提醒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7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高县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某汤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7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高县某汤面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靖安县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2日,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靖安县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靖安县某医院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4日,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靖安县某医院食堂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