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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4-07-13 来源:毕节市场监管 阅读量:
      为督促学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今年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对校园食堂、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及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大方县某学校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7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大方县某学校食堂采购的小葱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11月13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3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金沙县某幼儿园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2月14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某幼儿园食堂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菜籽油未保留载有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

      经查,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赫章县某小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案

      2024年5月15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赫章县某小学食堂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学生食堂食品留样登记表》记录不全,留样冰箱内无2024年5月14日的留样食品。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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