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权假冒、有奖销售虚构奖项奖品、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消费服务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恩施州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中百仓储恩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始购物广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8月27日,恩施州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中百仓储恩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始购物广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6月6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执法抽检专班依法对中百仓储恩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始购物广场销售的财鱼、草鱼进行抽样并送检。检验结果为销售的财鱼、草鱼含有毒有害物质孔雀石绿,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恩施州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建始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二、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某涉嫌经营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4月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肖某某涉嫌经营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2月2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蚁粒神第二代、西藏耗牛鞭、美国肾黄金、虫草强肾王、金牌玛卡、精品伟哥等大量无法提供来源、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当事人上述产品均检出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东西湖区公安分局。
三、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仓百货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5月8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仙桃市中仓百货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4月7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的负责人代某某在仙桃市某小区住所内生产易德安牌易德胶囊,在某电商平台直播销售。2024年2月以来,代某某共采购该产品片剂3万颗,塑料瓶5000个,产品说明书8000张,网店销售2186单(件),销售金额17677.78元。执法机关委托仙桃市公共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出有毒有害物质“枸橼酸西地拉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仙桃市公安局。
四、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乳胶漆案
2024年5月15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胶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正在起诉审查阶段。
2024年5月6日晚至7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乳胶漆生产车间、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车间、仓库有生产设备三台(套)、原辅料1751桶(袋),印有“立邦”“多乐士”“华润”“晨阳”等注册商标图案的成品乳胶漆248桶、空漆桶8189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权产品,该局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在武汉市何某处采购假冒空漆桶在自家厂房内生产并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同时联系江西省钟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某电商平台销售涉案产品,并组织湖北省京山市胡某等人刷单、写好评,涉案人员达7人。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近5万桶,货值金额7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门市公安局。
五、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9月27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朱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铺内存放有“五粮液军队专用酒”18瓶,销售柜台内有“中南海内招酒”2瓶,“上匠”牌“二炮部队专供酒”1瓶,共计21瓶。经查,当事人无法证明销售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也无证明材料证实“部队、军队专用”的真实性。根据《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含虚假内容。执法机关委托“五粮液”商标持有人对涉案的18瓶“五粮液军队专用酒”进行鉴定,结果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上述三种白酒货值金额为55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的规定。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恩施州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21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巴特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出没收侵权地坪漆39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1日,根据权利人举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承接的某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工程施工现场堆放有待使用的嘉宝莉地坪漆39桶,且桶身有嘉宝莉图形商标“”,经鉴定,结论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咸宁市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辉胜商贸有限公司有奖销售虚构奖项奖品案
2024年7月5日,咸宁市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辉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时虚构奖项、奖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咸宁市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5月23日至29日,为回馈通城区域消费者,联合湖南某公司对其代理经营的“某枸杞槟榔”精制槟榔进行有奖销售。当事人在自制海报及产品外包装宣传活动内容:特等奖加288兑换华为MateX5折叠屏手机一台,中奖0.03%,实际上奖品没有投放到抽奖系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咸宁市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翔昇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8日,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翔昇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没款合计2.5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7日,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抽样检查。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项目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喻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8月6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喻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药监局十堰分局《关于商请核查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流向的函》提供的线索,依法对某药店购进的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流向进行核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购进药品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新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从事中药制剂配制案
2024年1月26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新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从事中药制剂配制行为,作出责令关闭、没收制剂13瓶、没收违法所得2730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放无厂名厂址、主要成分、药品剂量、使用效期、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的膏剂13瓶,以及已开具的含上述膏剂的处方笺10份,当事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百帮值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混淆、未明码标价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5月13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百帮值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混淆、未明码标价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武汉百帮值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注册公司所用“百帮值信”字号与苹果官方授权服务商“百邦”注音相似,通过网络平台引导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苹果官方授权维修点;在与消费者签订数据恢复维修单时,未明确维修价格,直至手机维修完成后才告知数据恢复费用;在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时,谎称因恢复数据需要修复手机内多处焊点,欺骗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前程交通职业技术学校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7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前程交通职业技术学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食堂未开启灭蝇灯,不能提供“卤藕”的进货记录和查验记录。经查明,消费者在其食堂就餐时,从菜品“卤藕”中吃出虫子等异物情况属实。当事人已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进行了补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三、宜昌市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枝江虾桃苑餐饮店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消费服务案
2024年6月5日,宜昌市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枝江虾桃苑餐饮店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宜昌市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冰柜内有疑似陆生野生动物肉块。经查,2023年11月,当事人提供餐饮消费服务时,未查明食材合法来源,将消费者提供的3.4kg疑似陆生野生动物肉块中的1.7kg加工成火锅供其食用,剩余1.7kg存放当事人冰柜内待食用。执法机关经对查获的当事人涉案物品进行物种DNA检测,鉴定结果为小麂Muntiacus reevesi,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参照《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为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宜昌市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