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案例 > 食品执法 正文

21项违法行为!京东因不正当竞争被罚40万(附处罚决定)

2021-10-14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阅读量:
近日,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引起社会关注,京东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0万元,共查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21项,涉及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电子产品、发明专利等多个方面,市监学习驿站现将处罚决定内容予以整理,供读者参考学习。
 
名称: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302562134916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闫小兵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主要违法事实:
1、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7905286的商品“JZ-SSD1T-5固态硬盘”页面使用“足容SSD1024GB”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2、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5632536的商品“远辉神灯远红外理疗灯”的页面使用“适用范围:术后伤口愈合、妇科炎症等疾病的辅助治疗”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医疗器械注册号为渝械注准20172260131,批准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软组织损伤、颈椎病、腰椎病、关节炎等疾病的辅助治疗”;
 
3、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5866602的商品“五福金牛通用型头枕腰靠”的页面使用“头层牛皮”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的材质非头层牛皮;
 
4、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7521018的商品“纽诗曼Ⅱ型”的页面使用“增大增粗久硬”、“延时持久”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预期用途为“通过在创口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
 
5、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1242645的商品“韩鹭祛痘膏”的页面使用“增渗透深度治疗”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6、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265718的商品“天然元乳清蛋白粉”的页面使用“增强免疫力”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7、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9106638的商品“绿金家园破壁灵芝孢子粉”的页面使用“止咳平喘”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保健食品,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8、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8642376的商品“益生元驼乳蛋白粉”的页面使用“增强免疫力”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9、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9112174的商品“绿金家园洋参淫羊藿软胶囊”的页面使用“壮阳”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保健食品,批准的保健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10、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2606722的商品“珠江桥牌轻盐耗油”的页面使用“低盐”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钠含量为463毫克/15克,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11、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3344512的商品“鲁花酱油”的页面使用“低盐”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钠含量为496毫克/10克,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12、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8650778的商品“格丽松炫彩面霜”的页面使用“淡斑”、“美白”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13、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10873869的商品“KASE牛油果磨砂膏”的页面使用“功效:美白”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14、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3383481的商品“桃花姬阿胶糕”的页面使用“提高免疫力”、“延缓衰老”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15、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916456的商品“桃花姬阿胶糕”的页面使用“缓解体力疲劳”、“提高免疫”、“延缓衰老”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16、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20807532的商品“sakosesakose七子白面膜粉”的页面使用“淡斑美白”等宣传用语,经核实,该商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17、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04644679、100008096230、100008096242的商品“汉迈护腰带”的页面使用“腰间盘突出腰脱腰椎间盘治疗仪”等宣传用语,经核实,上述商品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商品页面介绍上述商品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为医用固定带,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18、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21639505439“健得龙KENTRO足部按摩器KTR-402”的商品页面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专利证书”的宣传用语,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19、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0000038405“金日心源素胶囊0.44/g粒”的商品页面使用“国家发明专利”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20、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71426909836“敖东盒左旋肉碱”的商品页面使用了“发明专利”等表述,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21、当事人在京东商城www.jd.com上商品编号70081196859的商品“宫诺奥希维康胶囊”的页面使用“提高免疫力”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宣传的合法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