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眼井酒业被罚近20万元!标签不合格、伪造产品质量检测证明!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实际乙醇浓度未达到标签所标示浓度值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委托三门华生酒厂生产白酒,但未在部分产品标签上标明委托商信息,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伪造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6日的的53度白酒、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7日的55度白酒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并提供给灼明副食超市,但未实际销售对应的53度白酒给该超市,应当计算的货值为55度白酒的5190元。《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当事人向下游销售商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构成销售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256坛白酒,其中规格为22.5L/坛的48度白酒136坛、53度白酒120坛; 二、没收违法所得702元,并处以罚款193500元。 对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55度白酒的行为,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并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16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59.5元。 以上罚没款项合计19606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