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市一家企业被罚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在对马鞍山市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账”材料都缺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2022年11月1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60号令)正式施行,该《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对于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督促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相关知识
日管控:食品安全员负责。每天至少一次。主要任务: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日管控工作应覆盖全部中高风险点。
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负责。每周至少一次。主要任务:开展食品安全全要素自查全流程风险排查,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报告》。对照本周日管控发现的风险问题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未解决的问题要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
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每月至少一次。主要任务:总监汇报本月食品安全风险自查情况,对食品安全问题回顾、问题汇总分析。主要负责人对当月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风险管理工作调度安排,并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法条节选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