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山姆门店多款商品含有异物,北京沃尔玛被罚8.5万元
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通过山姆APP销售了1袋“MM 猪肉脯”产品,规格为500g/袋,销售价格为69元/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产品生产商为广东真美食品有限公司。该产品内置的一个小包装产品拆封后有发丝,且和肉粘连在一起,产品生产商未对该现象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69元,成本单价为58.1元,违法所得共计10.9元。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门店销售了2袋“瑞慕圣迪丝醇香奶酪片”产品,规格为2X100G,销售价格为89.9元/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原产国为瑞士,产品进口商为瑞慕(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举报人在结帐后未走出当事人经营场所前,透过产品外包装发现所购产品存在感官异常状态,并向当事人反映了相关问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79.8元,成本单价为63.46元,违法所得共计52.88元。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25日、4月9日通过门店销售了共计4袋“萨酡金装芭拉维他干酪”产品。产品规格为454G/袋,销售价格为148.9元/袋,其中1袋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日,另外3袋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原产国为美国,产品进口商为上海吉酪坊食品有限公司。上述4袋产品透过产品外包装均能看到黑色线状的物质,产品进口商未对该现象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595.6元,成本单价为109.51元,违法所得共计157.56元。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25日、4月23日通过门店销售了共计8袋“福瑞客楔状淡味高达干酪”产品。产品规格为265G/袋,销售价格为56.9元/袋,其中3袋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8日,另外5袋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7日,原产国为荷兰,产品代理商为菲仕兰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述8袋产品透过产品外包装均能看到黑色点状或条纹状异物,当事人提供了关于上述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了产品代理商提供的情况说明,称奶酪生产初期会在奶酪上打上可食用标签,举报人反映的疑似异物是标签印记残留,其专业技术团队对库存奶酪上黑色物质取样进行生物镜检观察,并未观察到霉菌菌丝,仅为固体状态物质,并且与奶酪脂肪层边缘融合,排除霉菌和其他物质的可能。上述产品货值为455.2元。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通过门店销售了2袋“正和香辣味鱿鱼”产品,规格为200g/袋,销售价格为69元/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原产国为韩国,产品进口商为深圳市智慧联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2袋产品透过产品外包装分别能看到金属光泽片状和黑色线状物质,产品生产商未对该现象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38元,成本单价为48.67元,违法所得共计40.66元。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4月23日、4月24日、4月25日通过门店销售了共计4盒“依然椴树白蜜”产品,规格为1.5KG/盒,销售价格为79.8元/盒,其中1盒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6日,其他3盒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9日,产品生产商为吉林依然蜂业有限公司。上述4袋产品透过产品外包装分别能看到黑色线状和蓝色颗粒状物质。当事人提供了关于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并出具了生产商提供的情况说明,称其通过内部自查结合相关在售产品发现,举报人反映的疑似异物主要是外包装盒在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极微小的塑料边料压在了盒子本身里,并未对食品造成污染。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19.2元。 当事人于2023年4于15日通过门店销售了1袋“伊顿干酪”产品,规格为2X100G,销售价格为33.9元/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日,原产国为荷兰,产品进口商为北京腾飞铭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举报人在结帐后未走出当事人经营场所前,透过产品外包装发现所购产品存在感官异常状态,并向当事人反映了相关问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3.9元,成本单价为23.91元,违法所得共计9.99元。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4月23日、5月11日通过门店销售了共计3袋“MM培根”产品,规格为500G*3包,销售价格为99.9元/包,其中2包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另外1包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3日,产品生产商为上海双汇大昌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3袋产品透过产品外包装分别能看到黑色线状和蓝色片状物质,产品生产商未对该现象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99.7元,成本单价为74.76元,违法所得共计75.42元。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门店销售了7包“精选有机干紫菜”产品,规格为200G/包,销售价格为46.8元/包,其中2包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7日,2包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另外3包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7日,产品生产商为福建大海食品有限公司。上述7包产品中透过产品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