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 燃气经营者违规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罚案例
违规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罚案例
01、基本案情
新吴区住建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后发现,新吴区鸿山街道占桥附近存在违规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现象,在一房屋门前一辆大电动三轮车篷布覆盖下违规储存有液化石油气实瓶27只,在一辆封闭的快递车厢内违规储存有液化石油气实瓶9只,型号均为15KG/只,另外在后面一间废弃房屋内还发现过期液化石油气空瓶34只,后经调查核实,确认上述液化石油气钢瓶是由某公司所储存,该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
违规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现场
02、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03、处罚决定
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编号0202222000规定“按照要求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已经改正,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案件启示
燃气经营者不顾安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存储瓶装燃气,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燃气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无事故。切不可为了节省成本、图方便等抱侥幸心理、违规操作,谨记生命至上、安全生产无小事,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