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防范燃气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一、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二道分局查处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二道分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南关分局查处某厨具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厨具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南关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厨具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型号中餐燃气灶和某型号燃气蒸煮炉无熄火保护装置,依据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德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报废压力容器案
德惠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报废压力容器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移走报废的压力容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德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德惠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辽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辽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吉林省燃气用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某厨具店销售的某牌家用燃气灶耐热冲击、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柳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杂五金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吉林省燃气用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抚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抚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吉林省燃气用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试验、方位试验、报警重复性试验不符合GB 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杂炊具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吉林省燃气用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出口压力、机械强度-耐冲击性、结构和关闭压力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具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嵌入式单眼燃气灶具案
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吉林省燃气用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家用嵌入式单眼燃气灶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