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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注意!未经备案化妆品不得上市销售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健康美丽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化妆品已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在化妆品为消费者带来美的魅力、美的体验、美的享受、美的愉悦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方面的安全风险。而一些不法商家却在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增加之际,制造与销售不合格化妆品。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九堡所对辖区内一家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开出了一万元的罚单。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3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在上城区九堡街道的一家商户,其抖音店铺销售一款玫瑰纯露,但经查询发现该化妆品已经于2022年12月26日取消备案不得销售,认为违法,要求查处。上城区属地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并与2023年3月10日立案。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网店,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于2022年12月8日通过赠送获得3880瓶玫瑰纯露,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在其抖音网店上架销售该款玫瑰纯露,销售价格为9.9元一瓶,于2023年3月5日将剩余3339瓶涉案化妆品下架并退回上海茂祯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理。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曾获得化妆品备案证,化妆品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20015115,后于2022年12月26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化妆品541瓶,违法所得为5355.9元。最终,九堡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55.9元;2、罚款10000元。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案件提醒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化妆品对于人体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其安全性的重要程度仅次于食品、药品,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辨认所购商品的商标、生产企业等主要信息,查验该化妆品是否已经备案或注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发现涉嫌未经备案或标注虚假备案号而上市销售的普通化妆品,应及时拨打1234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消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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