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暨打假治劣“药剑”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件
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某网络销售假药案
2024年7月10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张某某网络销售假药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以远低于市场价销售片仔癀。经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鉴定,其外包装盒批号打印字体、说明书纸质、内包装袋材质以及药锭表面纹理、气味、性状、麝香酮含量等与真品有明显差异,非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其性状不符合规定,有效成分麝香酮未检出,结论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经认定属于假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
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系列网络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品案
近期,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系列网络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品案。目前已办结15起,没收产品5916盒,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04.41万元,罚款共计109.69万元。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该类滴眼液系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情况下,低价购入五福、麦迪森等品牌的硫酸阿托品滴眼液,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及线下实体店等非法销售给他人。上述系列案件累计销售货值金额200余万元,销售网络涉及浙江、上海、江苏等省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苍南某药店未报告相关信息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案
2024年5月2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苍南某药店未报告相关信息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经营活动。该局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发现其逾期仍不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州某眼镜有限公司未经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案
2024年3月21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州某眼镜有限公司未经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案等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PD METER瞳距仪1台,罚款202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其美团网店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瞳距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华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9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92.11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10月起,当事人通过其天猫网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该产品使用已注册的药品通用名称“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作为商品名称,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软膏为药品,属于标签含有误导性内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六、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某百货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2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某百货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化妆品34盒,没收违法所得264.63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通过网络渠道购入海外知名品牌化妆品并对外销售。上家提供的进口化妆品标签与产品呈分离状态,由当事人自行粘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七、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某网络销售未经备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4年6月6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某网络销售未经备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2.7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1月起,当事人通过其淘宝网店销售“歌剧魅影遮瑕膏”化妆品。该产品系其从抖音平台购进,产品外包装为全英文,经翻译产地为德国。同时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化妆品进货相关资料。经核实,该产品系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产品上游案件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八、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磐安县某化妆品经营部网络销售自行配制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5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磐安县某化妆品经营部网络销售自行配制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产品14瓶,没收用于配制化妆品的工具设备1台,没收违法所得52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其抖音账号及聊天群向消费者介绍上述化妆品产品,且告知消费者可通过关联网店中的“玫瑰花”商品链接下单并备注购买上述产品。至查获时止,当事人自制上述产品35瓶,已售出21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