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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建筑业领域的几种违法行为 你了解多少?

2023-12-14 来源:武义县执法局 阅读量:

  自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大力开展建筑业领域执法行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从近几年查处的建筑业领域相关违法案件中选出了一批典型案例,望广大建设、施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认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设、施工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案例一

  时间: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间

  违法行为: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依法申请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简要介绍:建设单位武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委托当事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店内进行了装饰装修施工作业,该装修工程的装修面积为1251.8平方米,现场已完工。

  处罚结果:

  一、对建设单位武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人民币5007.2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250.36元;

  二、对施工单位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郑**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00元。

  法条速递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案例二

  时间:2022年9月23日

  违法行为:建设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简要介绍:当事人陈**于2022年4月5日开始担任武义县壶山**厂3号厂房建设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正常施工期间,当事人陈**多次提早离开施工现场、没有书写安全日志,未能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陈**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陈**的出勤记录多次显示空缺

  法条速递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时间:2022年3月28日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简要介绍:当事人武义**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包浙江**工贸有限公司4#厂房建设的项目时,存在第二道圈梁支模架搭设高度超过8m(现场11.17m)未组织专家论证的问题,该项目负责主管人员为顾**,方案编制直接责任人员为徐**。

  处罚结果:

  一、对当事人武义**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对该项目负责主管人员(项目经理)顾**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对该项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资料员)徐**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法条速递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典型意义:

  通过以上案例,希望能对相关责任主体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强化企业及个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企业,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完善前期建设手续办理,定期开展管理人员、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地建设、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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