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民生领域、医药领域和互联网平台,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达到促进商品房销售目的,要求销售公司在预售时向购房客户做“一楼带有小院并且业主具有小院使用权”的宣传,实际为绿色植物的规划设计,且业主没有使用权。该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房屋需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2023年6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二、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卓恒(宁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店诋毁竞争对手商品声誉案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大数据智慧监管服务系统,对卓恒(宁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平台开设的网店页面进行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取证。当事人在“奇物滋补养生旗舰店”的网店销售商品页面的图片上有“真相,你真的了解吗?市面上90%的商家,卖的是‘假枸杞原浆’,含色素、香精的‘枸杞赢了’你敢喝吗?”和对比选择等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印证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对竞争对手经营商品的不实对比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忠市利通区愚人火锅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吴忠市利通区愚人火锅店检查中发现,该火锅店菜单使用了“特色菜:镇店之宝盐池滩羊肉56元/份、盐池滩羊国宴食材、神奇的北纬37 度地理自然环境特殊、孕育出特殊的羊种盐池滩羊”等宣介用语。经查,该店实际销售的食材羊肉并非产自宁夏盐池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四、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固原六盘山医院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固原六盘山医院在其经营场所楼道墙体上悬挂“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法医门诊定点医院”“世界医药卫生理事会腔道介入治疗系统界医药卫生理事会”“2013 年度中国医院管理国际峰会暨卓越表现奖颁奖图”“2013 年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在‘国际科学仪器发展年会’上获得《发展进步奖》”等牌匾进行宣传。经查,悬挂宣传牌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真实性,且不存在获得相关荣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案例五、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忠市利通区恒世德饰品专柜违法有奖销售案
2023年1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恒世德饰品专柜通过在超市出口向消费者发放免费礼品抽奖券的方式进行有奖促销活动。当事人未对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方式、奖项种类、数量或中奖率、奖金金额或奖品价值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例六、海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麒美供应链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宁夏麒美供应链有限公司在食材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获取中标竞争优势,以财物等方式贿赂招标方工作人员,并成功中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一条之规定,2023年3月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七、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卫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标识混淆案
2023年3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中卫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啄木鸟男装”文字、图形、字母及其组合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是2005年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啄木鸟”的服装商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标注“啄木鸟男装”字样的行为,使一般公众产生该商品与“啄木鸟”服装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商业标识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