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案例 > 综合执法 正文

新宝电器因生产不合格电热毯被罚1.5万元

2024-01-04 来源:新乐市人民政府 阅读量: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3〕0310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新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47415115536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李*力

  身份证号码:

  2023年9月27日我队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由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T150X70-6X1的红豆电热毯检测报告2份(编号分别为:No:SY202316019、No:SY202316020),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2023年10月15日我队收到由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当事人生产的电热毯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355721200000122),检验结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横截面积项目不符合GB 4706.8-200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合并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12月10生产该抽检批次规格型号为TT150×70-6X1电热毯150条,成本价17元/条,售价20元/条,货值金额3000元,获利450元,于2022年12月16日全部销往廊坊。2022年12月10日生产TT150×120-6X1电热毯100条,成本价22元/条,售价25元/条,货值金额2500元,获利3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全部销往辽阳,以上电热毯货值金额共计5500元,共获利750元。已发布召回公告,因时间太久,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销货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销售电热毯的数量及货值金额等;

  3、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法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快递单2份,检验报告3份,送达回证2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2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抽查通知书2份,辽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该报告。

  2023年10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12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于2023年产品不合格受到过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2《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从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

  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14300元,共计150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32557424001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