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场监管”2024年1月17日信息获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共计8个典型案例,涉及上海御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徐某及富纬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范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孙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上海芸策营销策划中心刷单炒信案、无锡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上海畅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上海市崇明县要要吃农家乐饭店刷单炒信案,具体案件处罚情况如下:1、上海御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研发经理吴某曾在权利人公司担任高级研发工程师,负责抗栓塞脑保护装置移产项目,其于2020年9月离职权利人公司时,违反权利人保密义务的要求,未清理留存在自己U盘中的该项目技术信息。2021年8月,在当事人抗栓塞脑保护装置CEP项目调研阶段,吴某将上述技术信息复制给当事人研发部门3位工程师学习参考,以便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情况。经鉴定,权利人的抗栓塞远端脑保护装置中的相关技术秘密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吴某复制的相关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当事人在应知权利人公司前员工吴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6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徐某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并提供给他人使用权利人经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富纬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明知上述经营信息系不正当取得,仍在经营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研发经理吴某曾在权利人公司担任高级研发工程师,负责抗栓塞脑保护装置移产项目,其于2020年9月离职权利人公司时,违反权利人保密义务的要求,未清理留存在自己U盘中的该项目技术信息。2021年8月,在当事人抗栓塞脑保护装置CEP项目调研阶段,吴某将上述技术信息复制给当事人研发部门3位工程师学习参考,以便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情况。经鉴定,权利人的抗栓塞远端脑保护装置中的相关技术秘密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吴某复制的相关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实质相同。2023年7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富纬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与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雇员保密及发明转让协议》以及公司下发的《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制度》中对保密条款均有相应规定,且该公司对涉密文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但当事人在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通过该公司提供的办公电脑,利用邮件系统漏洞将该公司涉密文件分解并压缩至8M以下后转移到个人存储设备中,共计获取该公司涉密文件共786份。经鉴定,当事人获取的上述文件中的39份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该公司药品生产车间内部工程相关图纸参数文件。但当事人未通过上述窃取的参数文件谋利,未对该公司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并在案发前配合删除了上述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023年11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023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当事人通过发布虚假问答的方式帮助客户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7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委托他人增加虚假五星评价,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
2023年6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虚增粉丝人数等方式,帮助客户提升产品好评及销量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7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通过用餐优惠、免单等形式诱导好评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2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