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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真假老白茶,“小心思”犯下“大错误”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热播剧《狂飙》中大佬们都爱喝的福鼎白茶,民间流传其是一年茶,三年药,七年宝。白茶越陈越香,越陈越好,消费者自然也会想买些陈年的茶叶。但没想到茶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竟然...

  案情介绍

  根据举报线索,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近期对辖区内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真)银针茶饼和(怡)牡丹茶饼,据法定代表人口述:其销售的(真)银针茶饼,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GB/T31751-2015,生产日期是2013年,(怡)牡丹茶饼,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GB/T31751-2015,生产日期是2014年。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真)银针茶饼和(怡)牡丹茶饼分别为当事人于2013年、2014年在福建省福鼎市某茶叶市场收购的银针散茶和牡丹散茶,2016年在该市场压制成茶饼。(真)银针茶饼,标签上标注的原料:福鼎白茶,产品标准号:GB/T31751-2015,生产日期是2013年;(怡)牡丹茶饼,标签上标注的原料:福鼎白茶,产品标准号:GB/T31751-2015,生产日期是2014年。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销售了(真)银针茶饼4饼,销售价是1680元/饼;销售(怡)牡丹茶饼4饼,销售价是780元/饼,其销售额共计9840元,无库存。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茶叶的进货凭证和压制茶饼的费用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件定性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2.4 条相关定义: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当事人购买的银针散茶和牡丹散茶的时间为2013年、2014年,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压制成(真)银针茶饼和(怡)牡丹茶饼为2016年,其实际的生产日期应为压制成饼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即2016年。当事人将购买(真)银针茶饼和(怡)牡丹茶饼原料时间标注为生产日期,早于《GB/T31751-2015紧压白茶》实施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经营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相关经营材料,且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商品销售量少,社会影响及危害性小,事后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违法问题,立即改正。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50000元。

  案件提醒

  食品生产经营关乎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任何可能影响安全的细微之处都容不得半分懈怠,看似微小的生产日期标示也不能忽略其危害性。惟有牢记法律规定、遵守法律底线,才能切实履行自身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者应熟知标签内容,特别是生产日期的标示要真实准确的要求,禁止虚假标注,更不得加贴、补印和篡改;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应对标签内容履行外观审查义务,仔细查验标签内容是否存在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最好也要仔细阅读标签内容,从而挑选到符合需求的放心食品,成为选购食品的“行家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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