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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这样的有奖销售你遇到过吗?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凭券免费领奖品?”假的!

有奖销售随处可见,这其中陷阱多多

可要长个心眼啊!

  基本案情

  自2022年5月1日开始,某珠宝店铺为吸引更多的顾客,销售更多的商品,在其店内开展抽奖销售活动,凡经过某某超市出入口处的消费者都能领取一张写有“凭当日购物小票和本券 免费领取精美礼品一份”的礼券,凭该礼券可在当事人开设的店铺参与抽奖,奖项设置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且在抽奖时,由店内将单独存放的用于兑换“一等奖”的奖券临时混入事先放置在柜台上的其他奖券内,增加抽中率。经核查,在该抽奖活动中当事人共投入10100份奖券,其中10000份标有“谢谢惠顾”字样的奖券,100份标有“一等奖”字样的奖券,未发现兑换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券,实际当事人在抽奖销售活动中并未设置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且并未按其公示的概率进行抽奖。截至案发日,当事人通过此活动销售了3件商品,销售额为人民币1094元。

  定性和法律适用

  当事人在抽奖销售活动中,以虚假的奖项设置和中奖概率,利用消费者中大奖的兴奋心理,欺骗并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判断以达到其销售更多商品的目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且利用高中奖率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虚假有奖销售的行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时间短,且销售数额低,造成社会危害小,故宜适用从轻处罚。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市场营销的常见手段之一,其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也有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既有到店即送的,也有满足一定购物金额、消费次数才能享受的奖励等。个别不法经营者以促销之名行侵权之实,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大消费者要注意防范促销陷阱、理性消费,不要贪图蝇头小利,以防陷入“有奖销售”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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