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这种“电梯”用不得!
无论生活小区还是娱乐商场,电梯都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使用频率上升,电梯发生的事故也很频繁,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您:特种设备安全不容小觑!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8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96333通知,反映上城区一餐饮店有人掉电梯井道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为方便其经营时在各楼层间传送菜品,其于2022年3月2日购买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安装由泰兴市佳怡液压机械厂生产的名称为jgd,规格为0.2*10,型号为1*0.84的升降设备菜梯,该菜梯有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进行升降运送货物,需通电使用,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电梯的特征定义,应属于载货电梯,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进行检验。该店一员工于2023年2月28日在通电使用该部杂物电梯时不小心滑入电梯轿厢内导致受伤,该电梯无电梯使用标志等信息,现场负责人也未能提供该台电梯的相关资料,现场负责人称该台电梯未经年检和定期检验、未办理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也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经查询,确定上述菜梯生产厂家泰兴市佳怡液压机械厂经营范围为液压机械及零配件、搬运车、叉车、升降平台、传菜机制造、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没有电梯制造及电梯安装的经营项目,同时当事人亦未提供其相关许可资质,可以认定该菜梯属于非法安装的电梯。该电梯外部及内部均没有包括铭牌在内的任何标识,也没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当事人亦未按规定对该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据此,可以认定当事人未建立上述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16日拆除该部电梯。
案件定性
当事人使用一台未经检验合格的“载货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
当事人使用一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载货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之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涉案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电梯从未进行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的规定。
当事人未在电梯轿厢内外门上张贴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当事人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
案件处理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仅为1台,且案发后主动申请并已拆除涉案电梯,符合《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轻微的裁量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二)裁量标准1、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的;……(3)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数量不满3台/套的;(4)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的。……”的规定,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二款“轻微标准(含从轻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最轻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不满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20%给予处罚。……”之规定,即处3万至8.4万的罚款。
但同时因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已造成人员受伤,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符合《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严重的裁量标准“……5、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较大的财产损失的;……”的规定,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二款“严重标准(含从重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严重的处罚种类,或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80%以上, 法定幅度上限以下给予处罚。……”之规定,即处24.6万至30万的罚款。
结合本案实际,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取轻微处罚中较高的罚款数额,即3万至8.4万幅度范围内较高的罚款数额。最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涉案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涉案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未进行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未在电梯轿厢内外门上张贴警示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的规定,因当事人涉案电梯已拆除,故不再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责令改正。
对当事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的规定,因当事人涉案电梯已经拆除,故不再对当事人责令改正。
案件提醒
特种设备具有高危险性、高破坏性和事故突发性的特点,使用特种设备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电梯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做好基础管理、安全投入和培训、维护养护、应急救援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真正把电梯的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