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食品安全无小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仅安全隐患大,还会给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制度管理不善等问题,常会有一些经营者有意或无意经营使用超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的现象发生。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一家食品经营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扣押。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实,该食品经营店使用三款已过保质期用于制作饮品的食品添加原料,且无法提供这三款食品添加原料的进货单据,也未对上述产品进行入库登记,考虑到相关饮品销量较低、该店的场所面积为22平方米,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食品经营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对该食品经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相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从事餐饮服务。
案件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不能让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成为一句空话。在此,我们提醒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食品及相关产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杭城的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