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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注意!医疗科普中不能出现这些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众所周知,广告宣传是一种让产品或服务得到更多人关注的快捷途径,但医疗广告可不是想发就发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不仅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还要严格遵守医疗广告发布内容及方式,不得超出核准内容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案情介绍

  日前,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杭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存在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接到该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登陆该公司微信公众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医疗科普文章中带有该医疗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随即作出立案调查决定。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医疗服务,其作为广告主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内容为种植牙的科普介绍文章,并在文章内放置了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及交通导引。调查中,该公司承认其发布该篇文章的目的是想通过科普文章进行引流、吸引消费者前去消费。另查明,其虽已通过医疗广告审查,但发布的广告内容却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批准内容。考虑到该公司系初次违法,且信息浏览量较低,影响范围小,情节较为轻微,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及“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受他人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案件提醒

  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本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拓宽宣传方式的有效途径,但不遵守相关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可能会得不偿失。在此,我们提醒医疗机构要提高合规意识,想要通过“耍小聪明”来规避法律规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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