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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样不当的有奖销售你遇到过吗?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类型。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常用的营销手段之一,其本身并不必然违法,但为何我们又经常会听见或看见商家因为进行有奖销售被处罚呢?这是因为他们违反了有奖销售的禁止性规则,构成了不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杭州某公司正在以有奖销售的方式举行店庆砸金蛋活动,经检查核实该公司并未向消费者公示此次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提醒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而采取有奖销售的营销方式,本身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不当的有奖销售除了会面临行政处罚外,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营销时要符合规范要求,共同建立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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