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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明星同款”的热度可不是随便蹭的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商家借助“明星同款”来宣传产品,确实可以达到吸粉、引流的作用,但这种利用明星效应来宣传产品的营销方式可不是能随意使用的,一不小心就会违规。

  案情简介

  前不久,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杭州某服装店在其网店页面中宣称自己销售的服装为“杨幂同款”,认为该页面宣传信息涉嫌为虚假广告。接到该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初查,但杭州某服装店却无法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广告宣传的产品为“杨幂同款”。根据初查的情况,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举报线索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杭州某服装店陈述该页面宣传信息是其支付300元费用由员工制作的,“杨幂同款”的宣传语并无相关依据。综上,杭州某服装店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案发后,杭州某服装店立即删除了涉案产品宣传页面并下架了该款产品。结合涉案页面广告字体和颜色不醒目、商品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广告及销售量为0的情况,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杭州某服装店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案件提醒

  近年来,各种蹭明星热度的情况越来越多,但若无合法依据便使用“明星同款”这类宣传用语,除了涉嫌违法外,还有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了营造更良好的营商环境,不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我们呼吁广大商家规范宣传推广,切勿为了小利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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