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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投资广告迷人眼,风险警示不能忘!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随着股票基金、保险债券、互联网投资的兴起,投资类广告越来越多。“0门槛”“操作简单,毛利90%”等字眼刺激着眼球,这些投资类广告强化宣传预期收益率,往往对于风险却未作提示,诱使群众盲目投资。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交办件称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招商广告没有标示风险警示语,要求查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确认。经查明,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在某平台网站发布含有“别人已经在行动,你还在犹豫”、“全网招募合伙人”、“免费领取加盟材料”等内容的连锁店招商广告,广告内容中并无标示风险警示语。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案情定性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网站上发布涉案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在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或商品广告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在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或商品广告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案件提醒

  各类投融资经营主体在发布投资类广告时,要遵法、守法,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文字表述应当准确、清晰,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和欺骗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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