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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后果很严重!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话题,在我国,实行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如果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话,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KTV包厢走廊尽头设有厨房一间,厨房进门处货柜内摆放碗碟和汤盘,数量约200个左右;厨房中间摆放两个立式冰柜,里面存放“黑鱼片、卡兹脆鸡排”等各类食材;厨房最里面设置1.5m×5m大小的不锈钢灶台,上面摆放炒锅、漏勺等炊具,灶台旁边货柜上摆放酱油、醋等调味料以及砧板、菜刀等工具。

  经调查,自2022年11月1日起,当事人为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在经营场所设置厨房从事中式小吃制作。当事人雇用的厨师从婺江路农贸市场、近江粮油副食店采购食材原料,加工制作各种荤素中式小吃。当事人按照两荤两素搭配形成“开房小吃荤素套餐”,以每份116元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为了回馈消费者,当事人在服务中随机将部分荤素套餐赠送给消费者。

  案情定性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当事人自2022年11月1日至案发,从事餐饮服务时间短,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案件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所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意见,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罚款50000元。

  案件提醒

  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证、健康证等证件,这是对消费者的负责,也是自身安全生产经营的保证。并且,食品行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应当注意相关证照的有效期限,在期限内及时补办,监管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家合法持证经营,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内部管理能力,保卫消费者的餐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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