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证售烟,终会引“火”上身!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消费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未经烟草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烟草的经营活动。但总有一些人为了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殊不知已经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移交的《关于“某某非法经营案”涉案线索移交函》,反映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某某无证销售烟草制品,因涉案金额无法明确,故撤销该案件并移交我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书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起在杭州市江干区某小区底商经营便利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卷烟,放于其店内销售。2022年1月,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扣押257个品牌规格总计211.6条卷烟。因当事人自述其平时不记账,且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销售票据,按照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浙江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计算,上述被扣押的卷烟的货值金额为46323.98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上述店铺。
案件定性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店铺,不再责令停止经营,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845.79元。
案件提醒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草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广大经营者在经营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制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铸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