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公共场所禁烟不容忽视,你我健康由此守护!”
日前,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某面馆就餐过程中有食客在店内吸烟,现场负责人未劝导吸烟者。经查明:举报人在当事人杭州某面馆用餐,期间向店员反映邻座的一名男性食客在店内吸烟,希望其进行劝阻,但被店员以吸烟是食客的个人行为为由拒绝,事后当事人也未向有关控烟监管部门报告。
案件处理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57号)要求:2021年12月31日以后,第19届亚运会举办之年起,经营性餐饮场所禁止吸烟。当事人作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未履行劝阻和报告的职责,违反《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当事人店内贴有禁烟标志,不设置烟具,但对劝阻职责有畏难情绪等情节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2000元。
案件提醒
公共场所禁烟是创建文明城市重要标志。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而健康呼吸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只有创建无烟环境才能充分保护人们免受二手烟的危害。《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杭州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同时,自2022年1月1日起,娱乐场所、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在这里再次温馨提醒: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自觉履行《控烟条例》规定的场所的控烟职责,培训员工了解烟草危害和控烟条例相关规定,规范张贴禁烟标识,及时劝阻违法吸烟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员工的健康,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拒绝离开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生活中,若市民发现违反控烟条例、控烟不力等情况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