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利用患者形象发布广告,这种行为不可取!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
近日,经举报人反映,当事人某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要求查处。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更好地推广其口腔医疗业务,吸引更多顾客至其公司接受口腔医疗服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标题为《「牙黄」怎么办,冷光美白了解一下》的宣传文章,该文章中含有利用患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美白效果对比的相关内容。案发后,其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对其微信公众号上含有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页面进行了整改。
案件处理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利用患者美白修复牙齿前后的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属于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已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件提醒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虚假违法广告不仅扰乱广告市场竞争秩序,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这里再次请各大医美机构引以为戒,守住底线,依法宣传,依法规范广告发布行为,避免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也避免给自己的医美机构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望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在面对广告特别是医疗广告宣传治疗疾病、治疗效果时,要根据自身情况,提高警惕,谨慎判断,不要盲目轻信,共同打造和谐健康的宣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