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单方设置“最终解释权”,无效且违法!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会员申请表背面会员权利和义务中标注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在其使用的会员申请表背面会员权利和义务中标注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消费者通过签订美容美发约定条款,成为店铺会员,享受美容美发会员服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数据显示其于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共签订37份私人教练课程约定条款,合同金额为2万余元。
案件处理
当事人使用会员申请表约定条款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案件提醒
春节即将来临,伴随着各类优惠促销、广告宣传活动中,“最终解释权”一词常常映入消费者眼帘。上城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商家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霸王条款”,还涉嫌违法。同时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可以拨打12345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