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网络虚假“刷单”,这种行为不可取!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城区人民法院函对当事人存在以刷单虚构交易方式进行运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互联网运营公司,主要为互联网平台内店铺提供运营服务。当事人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天猫店铺基础运营合同》,为其天猫旗舰店提供运营服务,运营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招募人员、发布任务,要求被招募人员按照其设置的流程,在该天猫旗舰店浏览、购买指定商品,然后上传下单截图、支付宝二维码、订单号给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随后退还下单商品费用,并额外支付5—25元不等好处费的方式为该天猫店铺实现增加销量,凝聚人气之目的。目前,当事人已停止了上述行为。
案件处理
当事人通过招募人员实施刷单任务、事后返还下单商品本金并额外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帮助合作运营方天猫店铺实现增加销量、凝聚人气之目的。通过上述方式增加的销量系被招募人员为了得到好处费而下单购买商品增加的销售数量,而并非真正以消费为目的增加的销量,被招募人员与消费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故通过上述方式产生的销售数据,并非店铺真实销量,实则是虚假销售数据,故为虚假交易。上述虚假交易产生的虚假销售数据通过天猫店铺对外向消费者进行展示,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对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其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改正,故不再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0元。
案件提醒
如今,网购已成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购物的重要选择。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和销量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一些商家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便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这不仅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误导。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部分商家以期用虚假的商业宣传在竞争时取得有利地位,这种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电商平台和商铺,从商品信息、信誉度、成交记录、评价详情等因素进行综合对比和取舍,不要盲从轻信。市民如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