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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2024-05-2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化妆品已经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面对人们需求的提升,经营化妆品也从以前较为单一的化妆品店销售转变为多、杂、散的经营模式,在超市、药店或者母婴店等都有销售。虽然销售渠道变多了,但部分经营者却因不熟悉化妆品经营相关规定,安全意识不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违规现象。

  案情介绍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内某贸易公司在售的两款进口面膜未在最小销售单元标注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随即,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对检查现场查获的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明,涉案面膜共计23片,货值285.4元。考虑到该贸易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23片无中文标签的面膜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案件提醒

  化妆品经营者在采购化妆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资质、标签标识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时也要多加留心,查看化妆品标签处有无清晰、完整的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和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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