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赣州市于都县罗某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3年4月21日,赣州市于都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转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显示罗某某种植的蔬菜“上海青”含有禁用农药成分“三氯杀螨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罗某某于2023年1月初在承租的赣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9号蔬菜大棚种植蔬菜“上海青”0.2亩,产量约为450公斤,已全部上市销售,销售价格为2元/公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于都县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新余市渝水区黄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2023年2月22日,新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黄某某种植基地种植销售的草莓进行监督抽检,初检和复检均显示该批次草莓烯酰吗啉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黄某某在渝水区租赁五亩土地种植奶油草莓,在种植期间未严格按照规定喷施药物,导致种植销售的草莓烯酰吗啉超标,销售违法所得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新余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宜春市袁州区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2023年3月27日,宜春市袁州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2022年12月9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销售的农产品豇豆进行抽检,经检验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经立案查明,宜春市袁州区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某超市(另案处理)签订农产品长期供货合同,案涉抽检不合格豇豆是袁州区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2月5日供货给某超市,共149公斤,销售金额11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之规定,宜春市袁州区农业农村局对袁州区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62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九江市永修县李某某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9月18日,永修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李某某经营店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某收购农产品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9月27日前进行整改。2023年10月10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经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农产品仍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永修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五、吉安市永新县某牛蛙养殖场将人用药品用于牛蛙养殖案
2023年9月,吉安市永新县农业农村局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查中发现,永新县高桥楼镇某牛蛙养殖场药品存储间有某制药公司生产的盐酸小檗碱片和复方穿心莲片,药品包装上均标明“国药准字”,为人用药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通过网购方式购买了盐酸小檗碱片3盒(规格0.1克×100片×10瓶)、复方穿心莲片40包(规格100片×10袋)用于牛蛙养殖。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永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8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南昌市新建区许某某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3月22日,南昌市新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凌晨行动”,在石埠镇华山村查获许某某正在屠宰生猪,现场查获宰杀的仔猪12头,存栏活仔猪7头,经送检该批生猪及肉品发现猪圆环病毒2型呈阳性。经新建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自2020年9月以来,许某某、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情况下,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并进行销售,许某某从中获利188783.07元,程某某从中获利140290.67元。因涉嫌犯罪,新建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9月22日,新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88783.07元;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9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290.67元。
七、高安市刘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8月2日,高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未经定点在灰埠镇希岭村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已屠宰生猪5头、尚未屠宰仔猪3头。经送检检测,已屠宰生猪产品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猪圆环病毒2型均为阳性。另查明,刘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2022年8月3日到2023年8月2日的一年内,通过微信转账销售仔猪肉收入达30万元以上。因涉嫌犯罪,高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八、九江市都昌县某畜禽屠宰厂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案
2023年6月30日,九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都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例行开展屠宰执法检查,在都昌县某畜禽屠宰厂发现官方兽医不在现场,生猪胴体上“检疫合格”印章由现场其他人员代为盖章,出厂的生猪胴体没有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未能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另查明,2023年4月13日,该屠宰厂因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被依法责令改正。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都昌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对该屠宰厂责令停业整顿、罚款5000元,对其肉品品质检验员杨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3年6月6日,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接举报称,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宰杀了一批无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经立案调查,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购入生猪140头,经当地检疫后擅自改变运输目的地,于6月3日下午运抵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入场所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本地开具,载明的生猪耳标号与实际不符。该批生猪到场称重数量为135头,到场重量为15119千克,销售金额为22.5万元,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已将该批生猪宰杀。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南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35164元、67582元的行政处罚。
十、吉安市泰和县黄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牛、肖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牛案
2023年3月11日,泰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小货车(货主黄某某、承运人肖某某)装有肉牛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当日凌晨2时许前往泰和县螺溪镇三都牛市场购买3头肉牛运往吉水县某地饲养,3头肉牛均未佩戴检疫标识(耳标),也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牛交易价格为30400元,商定运输费用为300元。涉案肉牛经补检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泰和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对黄某某罚款9120元、对肖某某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