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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七个工作日内直接告知投诉处理结果,未告知是否受理,复议机关认定不违法!

2024-05-27 来源:凤阳县人民政府 阅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凤复字〔2024〕8号

  申请人:封*,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街*区*号。

  被申请人: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凤阳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嵩,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宜未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且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邮件号码:XA2903643644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该件。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再次通过邮寄方式(邮件号码:XA29036440445)向本机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收到该件,现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书及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函,责令重作并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月8日寄出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签收,未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其是否受理,程序违法。被举报人使用已废止的执行标准GB/T11416-2002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1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回复函,得知对其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该决定明显违法,涉嫌包庇。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特此复议,请求贵机关支持本人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12日其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安徽礼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保温水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欺诈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并书面回复本人,同时将处理结果公示。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案涉产品为该公司从凤阳县龙达飞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系凤阳县龙达飞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委托凤阳金星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且该公司提交了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案涉产品规格型号为1.9L,瓶胆容量检测合格,依据的执行标准为GB/T11416-2002,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上述执行标准的废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案涉产品为该标准废止前生产。鉴于检测结论合格,可以正常销售,不属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报负责人审批,决定不予立案。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其对申请人投诉内容不认同,对赔偿要求不认可,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调解终止。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快递单号1217159164935)向申请人进行回复。综上,被申请人规范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必要证据,履行了监管职责,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且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了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邮政快递单号XA19138958545)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安徽礼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保温水壶广告宣称1.9L,实际只有1.6L,且该商品的执行标准已经废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欺诈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投诉和举报并书面回复,同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签收该件。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前往安徽礼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QKEP15(1-1)。经查,案涉产品系该公司从凤阳县龙达飞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购进销售。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由国家特种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案涉产品检验报告(皖蚌检C2020-B0112),报告显示案涉产品“规格型号1.9L,生产日期2020-04-15,结论:符合GB/T11416-2002标准要求”。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拒绝与申请人协商和赔偿。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具体承办机构出具了调查报告,认为商家不存在违法行为,建议不予立案。同日,报负责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封*投诉举报安徽礼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回复函》。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邮件号1217159164935)将上述回复函寄出给申请人,该件于2024年1月27日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及信封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安徽礼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凤阳龙达飞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发货通知单、检验报告、调查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封*投诉举报安徽礼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及邮寄信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安徽礼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线索,2024年1月15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2024年1月18日出具调查报告,同日报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该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函,并于2024年1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明确告知不立案,对投诉事项明确告知调解终止,该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职,且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了回复,通过回复函内容申请人可以知晓其投诉事项已被受理且处理完毕。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封权投诉举报安徽礼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回复函》。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3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

  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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