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丨这三家公司涉嫌违反认证认可管理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了多家单位因在经营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脑,涉嫌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处罚一
案件名称:诸暨市竞电丸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市监处罚[2024]3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竞电丸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俞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4-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诸暨市竞电丸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经营场所内在经营中在使用未经认证的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脑。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二
案件名称:绍兴迩斯民宿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市监处罚[2024]29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迩斯民宿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秦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4-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从杭州市***公司购进货值为289335元的电脑配件,由杭州市***公司组装成整机共计57台,均用于酒店经营活动,供酒店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使用和酒店前台使用,同时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在美团网站上发布了电竞房电脑配置等相关信息。上述电脑均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计算机(0901),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因该批电脑在当事人宾馆电竞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不能确定顾客入住宾馆后一定会使用电脑,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未经认证的组装电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三
案件名称:诸暨市竞电瑞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市监处罚[2024]31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竞电瑞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4-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从杭州凯巨电脑市场众森电脑商行购进价值392000元的电脑配件,购进后组装成整机均用于酒店经营活动,供酒店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使用,同时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在美团等平台上发布了电竞房电脑配置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用于经营活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成的整机,其配置的电源是网星700,型号是GW-700,此电源可外接电源为220V,频率50赫兹,输入电源达到最大值是5A。当事人承认该批电脑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计算机(0901),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因该批电脑在当事人宾馆电竞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不能确定顾客入住宾馆后一定会使用电脑,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未经认证的组装电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