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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执法亮剑护民”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4-06-21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助企发展、保障民生安全,部署开展“铁拳”“执法亮剑护民”专项行动。6月20日,省局发布“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剑指食品非法添加、保健品虚假宣传、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电动自行车质量、医疗价费违法、美容美发预付卡陷阱、电子计价秤作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殡葬服务价费违法等乱象,深度剖析案件危害,震慑违法行为,提升执法成效。

  # 食品非法添加 #

  食品安全无小事。无论是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还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尤其是长期食用的食品更容易导致有害物质在体内的积累。

  2024年4月29日,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27.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18日,购入涉案焦糖色食品添加剂189桶,在冷冻米面制品生产中用于着色,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焦糖色不得添加在冷冻米面制品中。此外,自2023年6月27日起,当事人使用部分过期糯米加工制作冷冻米面制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使用焦糖色161桶,糯米粉117袋,违法货值金额9.0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保健品虚假宣传 #

  不少商家利用老年人关注健康但信息渠道单一等特点,通过宣称获国家级科研成果、概念炒作等虚假宣传手段,让老年人深信不疑,纷纷购买。如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随意服用,可能保健治疗甚微,甚至造成身体危害。

  2024年5月8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兴某食品商行对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9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保健品的宣传资料册含有涉嫌虚假的宣传内容,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初,当事人从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购入“寿年宁”牌“希递康免疫胶囊”进行销售,并按宣传资料册内“国家863科技攻关科研成果”“寿年宁免疫胶囊 唯一含有超级免疫球蛋白”、“增强免疫力抗病毒抗疾病益寿延年”等内容对上述保健品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的相关依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售出91盒,违法经营额4.5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 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 #

  互联网广告针对妇女、老人及有减肥等特殊需求人群,往往通过捏造专家推荐、虚构产品功效等手段宣称显著疗效,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产品效果与广告描述不符,甚至可能危害身体健康。

  2024年2月4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某食品店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普通化妆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10月14日起通过网络发布某面膜商品团购信息,并宣称该面膜为“协和医院皮肤科专家推荐!称霸320家+三甲医院18年”及“免洗,只有三种成分,用于重度痤疮、烧伤辅助治疗”等广告内容。该面膜实为普通化妆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不合格 #

  电动自行车作为日常出行代步工具,质量安全尤为重要。但是一些厂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导致电动自行车性能差,故障多,配件易老化,不仅增加了使用成本,还会存在安全隐患。

  2024年6月5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罚没134.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7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正在使用旧电机、旧减震器等旧配件生产电动自行车,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旧配件和新配件组合生产电动自行车1546辆,其中销售给某使用单位1464辆,另外82辆被查封。案发后,已销售的1464辆电动自行车已全部召回。调查期间,该局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 医疗价费违法 #

  医院多收费、重复收费等现象,无形中提高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门槛,造成一些患者无法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影响医疗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024年1月24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门县某卫生院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7.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6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三门县某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加收、多收“计算机图文报告”“CT重建”费用,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15年1月1日起,当事人擅自将心电图检查项目纳入计算机图文报告收取范围,按8元/人次向患者收取心电图检查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自2018年10月15日起,当事人未执行“三维重建不另收费”的相关规定,仍向就诊患者收取50元/人次CT三维重建检查费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违法所得均已没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 未经备案销售美容美发预付卡 #

  商业预付卡应当经商务部门备案后销售,但某些不良商家不经备案,或利用“先充值、后消费”的模式,让消费者掉入“商家易主”和“闭店跑路”等消费陷阱,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4月25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袁某某违规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经济商务局的案件移送函,对当事人涉嫌违规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他人处转入一家美发店,在未新办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10月22日起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活动,12月15日,经济商务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拒不改正且继续开展充值,总额达28.4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 电子计价秤作弊 #

  电子计价秤作为日常交易计量器具,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一些不法商家非法改装、增加电子秤作弊功能,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更侵蚀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

  2024年5月11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金某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作弊秤31台、合计罚没10.9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年5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31台涉嫌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1年1月份起,当事人通过替换主板或者刷写电子芯片的方式将正常电子秤改装成作弊电子秤,还购入大量已改装完成的作弊电子秤,同时在线下店铺和网店进行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各类作弊秤209台,销售金额6.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高档酒类因售价高昂,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印制假冒包装材料、用低档酒灌装等手段仿冒高档酒类获取非法利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2024年3月28日,龙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7日,龙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龙湾的一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海之蓝”等酒盒包装材料的糊盒加工,涉及商标数量达17023个,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授权材料。

  之后,该局对当事人位于龙港市另三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共查获50613个标注“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等商标酒盒包装材料及商标加工设备。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查获的物品均为侵权商品。

  鉴于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数量巨大,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销售未经检验特种设备 #

  压力管道如蒸汽管道、燃气管道等,数量多、分布广,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特点,如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安全性无法保障,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24年1月12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4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与宁波某材料有限公司签署供货合同,由当事人向该客户提供160台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用于该客户聚丙烯装置的压力管道的施工,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属于目录内的特种设备。至案发时止,上述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未经检验,也未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殡葬服务价费违法 #

  殡葬服务业价格虚高、额外收费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一些殡葬服务业企业不按规定收费,缺乏事前告知,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也会助长白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不良社会风气。

  2024年5月22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宁波奉化某礼仪服务中心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奉化区民政局移送的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自立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1年2月19日起,不制冷遗容罩(俗称水晶棺材)已不再列入当地定价文件的殡仪服务项目,改为殡仪馆遗体接送的附带项目,不需单独付费。当事人未执行相关文件要求,仍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收取不制冷遗容罩出借费,还额外收取从未列入殡仪服务项目的遗容罩消毒费和遗容罩车费。此外,当事人按30公里标准收取基础车费,高于当地定价文件10公里的标准。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违法所得13.1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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