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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人员表示只接受书面回复,市场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处理结果,复议机关认定并无不当!

2024-08-15 来源:正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量:

正定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正政行复[2024]5号

  申请人: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正定新区行政大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取得其同意就以电话形式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16日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本机关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1月22日补正完毕,本机关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到石家庄XX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舌,该食品存在营养成分表虚标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后续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XXXXX)的方式进行了投诉举报并在信中提到申请人只支持书面或者邮箱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电话(XXXXXXXXXXXXXXXXXX)告知其处理结果。申请人已经在信中提到申请人只支持书面或者邮箱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由于申请人周一至周五现实生活中有自己的工作,所以特意提到要求书面或者邮箱回复,被申请人未经过申请人同意就拨打申请人电话,并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生活进行了侵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未取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以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1日接到过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的该问题,于当日到石家庄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家证照齐全,已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标签标注能量不准确的行为,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商家改正该行为。被申请人已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向申请人回复了该问题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再次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XXXXXXXXXXXXX),内容为“投诉举报人:彭某,男,联系电话:XXXXXXXXX(本人只接受书面邮寄回复或者邮箱回复)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被投诉举报人:石家庄XXX食品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投诉诉求:退款且依法赔偿。举报诉求:依法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事实与理由:投诉举报人2023年11月24日通过抖音平台(店铺名为:XXX卤制熟食食品加工厂店)买了一款名为酱香卤猪舌的产品,收到货后发现产品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克有978千焦、17.5克蛋白质、脂肪6.3克。能量虚标,数据作假。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再次以挂号信形式重复投诉举报同一问题,并要求书面回复或者邮箱回复,实为其想以此要挟市场监管部门达到其不当牟利的目的。被申请人已通过办公电话XXXXXXXX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标签标注能量不准确的行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商家改正该行为)。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本部门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已经将该结果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于举报涉嫌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未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回复举报处理结果的方式,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办公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本部门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其通过抖音购买到的石家庄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酱香猪舌食品存在标签标注能量不准确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后,于2023年12月1日对被投诉人石家庄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于当日作出正市监责改[2023]X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于12月5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回复申请人案件正在调查调解中,后12月1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电话录音显示,申请人已经通过办公电话告知申请人已责令被投诉人停止使用问题标签,下架标签存在问题的食品,改正标签标注能量不准确的问题。2024年1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XXXXX)的方式对上述其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上反映的问题再次进行投诉举报,并注明只接受书面邮寄回复或者邮箱回复,物流显示该信件于1月8日由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办公电话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另查明:被投诉人石家庄XX食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不同意调解书》,关于申请人投诉石家庄XX食品有限公司酱香猪舌食品营养成分表标示能量不准确有关问题,其不同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也拒绝赔偿,如果申请人同意,可以退货退款。

  本机关认为:2019年12月20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文书式样五《投诉受理决定书》、式样八《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均注明“本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及文书式样十《举报立案告知书》注明“本告知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电话告知这一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行为并无不当。就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进行回复,申请人就同一问题以挂号信的形式再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再次进行回复,系重复处理行为,该行为未对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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