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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合格校服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四川曝光“铁拳”“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2024-09-06 来源:天府记市 阅读量:

  2024年四川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铁拳”暨“春雷”行动着力查办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01、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6日,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没35万元。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未向监管部门申请安装告知,擅自将4台储气罐安装在两处工地现场;且储气罐未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被当事人擅自于2023年2月1日开始投入使用至2023年3月15日查获。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02、凉山州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饰公司生产不合格校服案

  2024年1月26日,凉山州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不合格校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没3.2万元。

  该局接到第三方检验检测公司出具的对某服装公司生产校服的《检验报告》后,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抽检发现,当事人生产校服不合格背心(合同上马甲);浅色短裙纤维含量、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GB/T 29862-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03、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乳业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5月6日,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没0.79万元。

  该局接到某公司生产“椰汁风味饮品”“高钙核桃花生奶”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椰汁风味饮品”钠、能量、碳水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椰汁风味饮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的“高钙核桃花生奶”产品声称“高钙”,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批次高钙核桃花生奶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应当标明的事项。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04、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7月2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9个型号共34台电动自行车未配备原厂蓄电池、充电器、鞍座、脚踏等配件。经抽样检验,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防碰擦、整车质量和号码牌安装位置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案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05、达州市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筑机械设备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负担案

  2024年4月19日,达州市渠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没1万元。

  经查,当事人在出租建筑材料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第五条内容为“违约责任:租金从乙方收到材料的当日起,按照合同价格计算租金,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最后一天,每满一个月乙方应按时缴纳当月租金,但不能超过次月十五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逾期不退还物资又不补签合同,不交纳租金的,甲方以违约向乙方加收每月总租金的10%的滞纳金,不退还物资乙方应按物资赔付标准金额给甲方。甲方结算时不提供任何发票,只提供收款收据”。

  其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06、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5月6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没30.15万元,没收计量器具。

  2023年10月13日,该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的《鉴定报告》后,对某加油站加油机进行检查。经加油机生产厂家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3台燃油加油机的12块主板非厂家原装生产。经查,当事人在系统安装、维护过程中,更换该油站3台加油机12块加油机主板的计量芯片,并通过加装电脑主机、通讯集线器1台及若干线束,运行“油站管理系统”软件篡改加油机上的数据,破坏主板计量准确度,使累计加油量和销售总金额数据少于实际数量,达到偷税的目的。

  其行为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07、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5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将某网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案件移送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2024年3月1日,该局接举报后,对某网店销售某品牌塑裤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络平台以店名为“某品牌折扣店”的名义销售该品牌折扣商品,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内江市公安局公安分局邀请该品牌商标持有人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样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案件被移送至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08、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类生产、销售公司及其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22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虚假宣传案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没180万元。

  2024年3月16日,该局对某酒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两门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向消费者宣称某类酒具有特殊功效、并将未经核实的用户评价作商业宣传的行为,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上述功效属科学定论、证明用户评价与喝该酒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对商品的功效及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09、遂宁市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5月20日,遂宁市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没0.82万元。

  该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摆放了印制有“中华鲟”内容的海报。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从网上搜寻含有“中华鲟”字样的内容制作成海报用于广告宣传,实际店内供顾客食用的鲟鱼为人工养殖鲟鱼,并非宣传海报上所标示的“中华鲟”。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10、阿坝州红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油购销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大米案

  2024年5月21日,阿坝州红原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大米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没10.15万元,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168袋。

  2024年3月4日,该局对某粮油购销公司销售的大米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3日”,但标注字迹模糊易擦掉。经查,大米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与《大米检验单》载明的生产批号不一致、格式与生产厂家的格式不一致,且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其销售的大米无法确认生产日期。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11、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科技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6日,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没50.4万元,没收违法的包装袋21359个、包装箱1588个、成品934袋。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以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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