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七起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为切实守护民生福祉,维护“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合法权益。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加大民生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截至9月底,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8474件,罚没款金额5.44亿元,其中民生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2787件,罚没款金额1.04亿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选取已办结的七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河北枣强县德会体育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枣强县德会体育用品经营部(下称当事人)利用电视播放PPT课件宣传丽富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和丽富健按摩啫喱可以用来降血压,排除脂肪垃圾,治疗咳嗽、便秘、静脉曲张等疾病。富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是一款普通家用锻炼器,非医疗器械;丽富健按摩啫喱是一款普通化妆品。这两款产品均未标明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以电视播放PPT课件方式,宣讲丽富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和丽富健按摩啫喱的功能,使老年人对这两款产品产生浓厚兴趣,误导、欺骗老年人可以治疗疾病。本案的办理坚持执法与普法并行,以面对面方式进行普法宣传,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现场老年人讲解涉案产品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获取老年人理解和支持,取得当事人关键违法证据,从而实现有效打击针对老年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上海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上海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吸引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体验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通过“上课”的模式宣传讲解其销售的该治疗仪具有治疗神经性疾病、高脂血症、糖尿病、肺癌、高血压等疾病的功能。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治疗仪实际并不具有治疗上述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打着“包治百病”旗号向老年人兜售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利用老年人的情感需求,通过假意关怀趁虚而入,借机推销产品。本案的办理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发现和查处涉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既让不法商家明白“黑心钱”不能赚、更不敢赚,又守护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钱袋子,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医疗理念,提高老年人的自我辨别能力,守护最美夕阳红。
三、安徽贵池区中萱书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贵池区中萱书店(下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宣传海报、宣传牌等方式对其经营的教辅书籍作宣传,宣传内容为“教育部推荐使用”、“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指定”等。当事人不能提供“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指定”、“教育部推荐使用”等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对其经营的教辅书籍的宣传内容不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虚构教辅书籍相关师资信息、夸大曾获得的荣誉、杜撰品牌影响力会增加教辅书籍销量,当事人通过制作宣传海报虚构教辅书籍的推荐单位,吸引学生购买其销售的教辅书籍,欺骗误导广大学生及学生家长。本案的办理坚持以学生为本,不断规范教辅书籍销售企业宣传行为,促进教辅书籍行业不断提高教辅书籍质量,让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辅书籍,帮助学生进行学习,以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护航教辅书籍行业健康发展。
四、江西九江市福鑫柏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九江市福鑫柏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免费测血糖、测血压、泡脚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至其经营场所,以讲座的方式讲解、介绍其销售的“澳新康®”氨糖软骨素钙片、“福鑫柏健®”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具有消除关节疼痛、阻断炎症发展、修复受损的滑膜和软骨等药用功能。当事人销售的“澳新康®”氨糖软骨素钙片为保健品,“福鑫柏健®”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为食品,均不具有药用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920元和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对称、辨别力判断力较低,销售不具有药用功能的食品、保健品给老年人,坑骗老年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理念,通过畅通举报渠道获取线索来源,在群众积极配合中开展执法,在快速严厉打击中守护家庭和睦幸福,让保健品、食品真正“助老”不“坑老”。
五、广东童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实施混淆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广东童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生产品名为清芯触感“Pannpoers”等系列纸尿裤、学步裤,与宝洁公司“Pampers”帮宝适清新帮纸尿裤、拉拉裤的外包装装潢在配色、图案设计、形状及排列组合上相似,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宝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并且,该纸尿裤、学步裤外包装袋上的商标名称“Pannpoers”和图样与宝洁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1214847号、第37842201号;商品:婴儿尿裤等)在字母构成、读音及整体效果、配色上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为了追求利润,以混淆的方式,误导婴幼儿父母将其生产的纸尿裤、学步裤误认为是宝洁公司产品,提高其产品销量,侵犯宝洁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源头治理,重点聚焦婴幼儿产品生产环节,严厉打击婴幼儿生产厂家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以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来提高执法效能,形成“查办一案、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有利于保护婴幼儿品牌行业商誉和品牌信誉,守护婴幼儿健康成长。
六、海南屯昌枫木瑞木健康管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屯昌枫木瑞木健康管理中心(下称当事人)以免费体验按摩椅吸引中老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通过集中讲课的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可以治疗失眠、便秘、慢性医疗综合征、神经衰弱等未经科学论证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利用老年人爱护健康的观念,以上课“洗脑”的方式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进而诱导老年消费者大量购买,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露头就打”的高压严打态势,在加强日常监管执法中深挖保健产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下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
七、安徽宁国市苗王蛇宝酒酒业销售四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宁国市苗王蛇宝酒酒业销售四店(下称当事人)在宁国市四个乡镇街道,以赠送大米的方式吸引农村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参加“苗王蛇宝”酒宣讲会,宣传“苗王蛇宝”酒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该款白酒既非药品,亦非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通过“赠送礼品”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养生酒,夸大产品功效诱惑老年人高价购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始终坚持以保障老年人权益为目标,重点关注农村地区老年人群体,对涉及农村地区、农村老年人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快速打击、快速处置,及时守护住农村老年人养老金,让更多农村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