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摩托车维修及配件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浔市监处字〔202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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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蒋某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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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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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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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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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摩托车维修及配件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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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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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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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 3月16日 |
当事人:蒋某,男。
2020年2月24日15时许,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何世荣、李政、杨烨锦等三人依法对桂平市麻垌镇麻垌村2队卖蔗坪杨定威出租屋蒋某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及配件销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维修摩托车及配件销售店内摆设有摩托车机油30瓶、摩托车轮胎25条、电瓶20只、修理工具2套、打气机一台、其他配件一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0年2月24日报请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蒋某于2019年11月中旬开始,在桂平市麻垌镇麻垌村2队卖蔗坪租用杨定威房屋作经营场所,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维修摩托车及配件销售经营活动。到2020年2月24日案发时止,由于当事人没有经营台账记录,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认定的证据和证明事项: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我们主要是通过以下证据来确认:
(一)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张,证实当事人从事维修摩托车及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存在事实;
(二)执法人员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无证照从事维修摩托车及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案件当事人主体资格;
(四)当事人提供的场地租用合同和房屋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实其有确切经营场所。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0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浔市监告字〔2020〕23-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发后能主动配合我们的调查工作,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平支行(户名:桂平市财政局,账号:623#######0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或口头向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